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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立法

2016-02-19 19:56:35    作者:□ 本报记者 梁蓓蕾
核心摘要:近年来,通过跨境电商购物已成为更多人生活的一部分。据跨境电商“洋码头”的大数据显示,2015年的“黑色星期五”促销活动中,有几百万人次参与购物,人均消费超过1500元。


近年来,通过跨境电商购物已成为更多人生活的一部分。据跨境电商“洋码头”的大数据显示,2015年的“黑色星期五”促销活动中,有几百万人次参与购物,人均消费超过1500元。

然而,跨境电商疯狂崛起后,其在贸易政策、海关监管模式及税收体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跨境零售类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所面临的举证难、维权难,便是广大消费者挥之不去的阴霾。

“爆炸式”发展背后存隐忧

商务部预测,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将达6.5万亿,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比例将会提至20%,年均增速30%

跨境电商凭借其低价、快捷的特点,正进入我国主流消费市场。然而,与其日渐庞大的市场规模相反,当下的行业状态因存在诸多问题,并不被业内看好。

“我国目前的立法,原则性的规定较多,比较粗线条。因为毕竟涉及到多个部门,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确定一些协调机制等内容,只是一个框架。电子商务立法的层级比较高,不太可能规定得过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应互相协调。”负责起草电子商务法专家意见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电子商务立法从总体上说,并不属于很原则的立法,但是唯有“跨境电商”这部分规定得较为原则,其主要是为了各部门出台配套细则提供上位法的依据。

立法时可设定仲裁条款

目前,跨境进口方面存在两大类税种:一类是传统贸易中以货物形式进口的一般贸易税,包含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类是以个人物品名义进口的行邮税。

“实际上,现在很多跨境电商都是在套政策红利。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货物税会很高,也不会有免税优惠。目前跨境电商的商品都是征收行邮税,会享有很多优惠。”薛军说,跨境电商这种政策红利只是暂时的。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叶森博士分析认为,法律的适用范围较难跨越法域而直接适用到境外,虽然跨境电商平台可以监管,但如果让平台直接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责任则会造成平台责任过重,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

叶森建议,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应更注重事后的监督,而非事前的监管。“当然,对电商平台运营数据进行监控是必要的,也是事后监督和宏观管理的需要。”

要明确消费者范围

跨境交易首先应该要考虑的是外国法律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样,同时又都倾向于保护本国的消费者,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我国跨境电商立法尤其应当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的部分予以考虑。

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体系包括B2BB2CC2C三种方式,通常所定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的范围是指B2C合同。从字面上来说,C2C是指消费者对消费者,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此类合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然而,目前由于很多网店都没有注册法人资格,所以政府及某些网络平台就将其归为消费者,但实际上这些网店从事的是经营者的业务。

“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应当包括现有的B2CC2C两类合同,这两类合同中的消费者都应该属于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所针对的保护对象。”牛津大学法律系研究员于颖认为,此类C2C合同也应当属于消费者合同,不能因为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的法人资质,就因此免除他们本应该向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因此,跨境电商立法首先要对消费者的范围作出必要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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