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一备受争议的规定,在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中仍然出现,只是措辞已与之前工商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营利”改为“牟利”。
《条例》在排除了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之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各个方面都大为增加,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对消费维权问题突出、法律规范相对薄弱的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进行了专门规范,规定了从事公用行业、交通运输、装饰装修、快递、餐饮、物业、美容、维修、培训、中介、商业特许经营等特定服务领域以及以预付卡等特殊方式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义务,并在第七章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现实中争议较大的金融、网约车、教育培训等行业,《条例》均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