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财政部发布通知,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资料显示,目前现行的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类。乘用车排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税率范围在1至40%之间,排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则适用5%的消费税率。通知显示,“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对于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需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